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达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民终441号 |
案号 |
(2021)桂1421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严达章偿还梁庆玲借款本金78.95万元及利息44.96万元,合计123.91万元;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严达章偿还梁庆玲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78.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清之止);四、驳回梁庆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64元,由梁庆玲负担10270元,严达章负担62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6元,由梁庆玲负担17400元,严达章负担106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