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3159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启宏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启宏承担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20元,由被告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启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时间
2017-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80838818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288号新城邦名苑9幢商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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