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2450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9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传仙67031元,支付毛文17000元,支付毛永健20000元,支付毛永康20000元;-7-二、驳回原告毛文、马传仙、毛永健、毛永康、被告毛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马传仙、毛文、毛永健、毛永康各负担9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