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3********6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6民初3507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邳州邳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100元及违约金(以8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高锋对邳州邳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09元,由邳能公司、高锋负担。瑞诚公司已交纳的诉讼费用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邳能公司、高锋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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