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辉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4********3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17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5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15310】。一、被告邓辉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34977元及利息(利息以34977为本金,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和以34977元为限);二、被告邓辉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蒋伟杰对被告邓辉术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辉术、蒋伟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