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民终2115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4976880.78元”;二、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31-初4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976880.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徐州顺风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玉龙、柳秋歌对上述各款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六、若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足额履行合同编号为jk0814180003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的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02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以最高额24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七、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2-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33元,由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顺风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玉龙、柳秋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33元,由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顺风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贾玉龙、柳秋歌负担134075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担1005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贾万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785986825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徐州市梨园路1号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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