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302********1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302执恢208号
案号
(2021)甘0302执恢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小鹏偿还原告甄旭兴借款本金12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000元,共计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潘小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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