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02********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208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小鹏偿还原告甄旭兴借款本金12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000元,共计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潘小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