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4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刑初106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可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万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林超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陈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麦建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麦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麦建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李海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龚奇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一、责令被告人万可可(已向本院退缴9万元)、万磊(已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退缴9万元)、麦建辉、麦建远、李海生(已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退缴2.14万元)、钟杰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45.826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超强(已向本院退缴3万元)、陈勇、麦建辉、钟杰、麦建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已扣押0.76万元)、麦建远、李海生、龚奇峰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35.97万元。其中被告人万可可、万磊限额45.826万元,被告人林超强、陈勇限额35.97万元,被告人麦建辉限额32.13万元,被告人钟杰限额13.26万元,被告人李海生限额9.64万元,被告人麦建华限额8.2万元,被告人麦建远限额7.2万元,被告人龚奇峰限额1.12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