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4民初1978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恢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4600元及利息(期中:4801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余下4500元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118元;余款500元,由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滨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500592732335A
登记机关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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