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兴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2********7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民终853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1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若武汉博大鑫海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湖北港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博大伊恋贵族家居有限公司、咸宁富洋实业有限公司、王兴长、吴春地、高雪、高惠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自2017年1月8日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标准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974元,由武汉博大鑫海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港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博大伊恋贵族家居有限公司、咸宁富洋实业有限公司、王兴长、吴春地、高雪、高惠君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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