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飞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民终295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二、凌飞星返还黄小芳100000元;三、凌飞星归还黄小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凌飞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凌飞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