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佳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9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902执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非婚生女丁彦乔由原告丁露抚养,被告周佳震从2019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丁彦乔抚养费2000.00元至丁彦乔18周岁时止;二、非婚生女丁彦乔从出生至2020年12月份患病话费的挂号费、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费等共计3773.43元,由被告周佳震负担50%即1886.7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医疗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00元,由被告周佳震与原告丁露各承担1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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