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1********3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26民初149号
案号
(2021)黑0126执1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力军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5%自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海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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