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02********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195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克军、马晓红共同偿还原告闫军仕借款本息共计750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之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剩余本金5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利息5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二被告未于2018年2月13日之前按期足额偿还第一期款项的,原告闫军仕有权就上述全部债务数额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25元,保全费4845元,由原告闫军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