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6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2民终757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2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海恒新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文烈借款65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5%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文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宁海恒新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戈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