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2********91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温尚庆承包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装修工程欠款人民币342576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42576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王小辉对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欠付温尚庆的上述债务中的1345885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负担42122元,由温尚庆负担25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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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居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259717091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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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永安北门路2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