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339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2988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2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晓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注: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二、被告戴勇强、章银顺、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杨晓莲、戴勇强、章银顺、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晓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2799471339B
登记机关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广银大道中段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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