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11********0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11民初690号
案号
(2021)湘0211执2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97.06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0877.69元,2020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被告董建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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