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一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4********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07民初3023号 |
案号 |
(2021)粤0507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编号:澄外农信(2018)借字第1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75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收,及相应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计收,从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收,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3.5%计收);被告汕头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编号:澄外农信(2018)借字第1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4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收,及相应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计收,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收,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3.5%计收);被告林继平、被告李一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80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5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58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广信公司、被告汕头粤海公司、被告林继平、被告李一凯共同承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546元、保全费5000元缴交本院,将应负担的公告费300元直接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