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秉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305********7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初1840号
案号
(2021)黑01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94,00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之和为22,887,100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重组债务本金19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案涉重组债务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可以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的面积分别为81573平方米、195223平方米、89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12)第106号、第107号、第108号)及四处房产(厂房,建筑面积50629.03平方米,1号宿舍楼,建筑面积4176.06平方米;厂区食堂、办公楼,建筑面积4734.30平方米;变电所,建筑面积342.86平米)及厂房内100mv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自动化集成制造生产线2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可以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190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23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5005561177494
登记机关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依饶公路南侧(七一路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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