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2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6498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志强、汪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1月10日,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3.8%上浮35%计算)。二、被告窦国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6023;被告温志强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6007;被告汪婷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6015;被告窦国建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599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