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1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勇军、汤伟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透支本息共计218722.79元(本金215000元、利息340.27元、手续费2625元、违约金757.52元),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收。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160元,由被告李勇军、汤伟娣负担。被告李勇军、汤伟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239000762)。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