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健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24民初347号 |
案号 |
(2021)辽0624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尤旭东、于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及罚息1,079,712.50元(截止至2017年1月4日);并自2017年1月5日始至被告尤旭东、于洁还清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的50%承担罚息;二、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健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安民镇金安村四组的两座厂房(一座面积为78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丹合建字第1131号;另一座面积为161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丹合建字1185号)以及被告尤旭东所有的座落于丹东市元宝区七经街天增小区1幢15层15-1号、15-2号、15-3号三间房屋(15-1号房屋面积199.0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112971;15-2号房屋面积355.8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112972;15-3号房屋面积177.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112973)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760元,由被告尤旭东、于洁、丹东健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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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765403928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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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安民镇金安村四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