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佟圣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刑初142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佟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并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佟圣强的作案工具银色铁质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佟圣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天添超市人民币一千八百四十四元三角三分、退赔被害人元宝区新玛特阿迪达斯店人民币八百四十七元、退赔被害人丛丽丽人民币五百八十三元三角三分、退赔被害人宁宝胜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祝晓峰人民币一千元。五、责令被告人王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文达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佟圣强、王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九十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佟圣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