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峰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铮租赁费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玉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刘峰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