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赫荣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0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刑初20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赫荣忱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赫荣忱于服刑期满后一年内在凤城市红旗镇四家村十七组“吊死鬼”地22林班8小班,补种4年生红松苗木15株,管护期限5年,保证造林当年成活率达100%,5年后保存率达100%(由丹东市凤城市林业和草原局确定具体补植地点);如果不履行补植义务则交纳恢复补植造林费人民币262.5元(应于服刑期满后一年内交纳);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赫荣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涉案恢复补植造林价格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四、涉案被扣押的23块黄檗木材由凤城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