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2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285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巍偿付原告郁桂香1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按15.4%年利率,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巍给付原告郁桂香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400元;三、被告许巍给付原告郁桂香财产保全申请费1195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许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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