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1859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7391.99元。二、被告吴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费4181.91元。三、被告吴闯以上述理赔款和保费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被告吴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吴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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