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春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3********0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190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伟、宋春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金生借款本金2467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刘伟、宋春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被告刘伟、宋春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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