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4********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民初1696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洁借款177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以每月500元计算;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纪彦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被告纪彦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