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玉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302执恢258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昌市玉金面粉厂偿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8.67的150%即28.01的标准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二、被告冉玉金、李英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