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鹏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5********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3143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恢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万成天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无锡格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3655元;二、驳回无锡格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保全费1928元,合计4691元,由格清公司负担134元,由万成天泰公司负担4557元(该款已由格清公司预交,格清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万成天泰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万成天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格清公司支付4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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