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鹏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5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恢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万成天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无锡格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3655元;二、驳回无锡格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保全费1928元,合计4691元,由格清公司负担134元,由万成天泰公司负担4557元(该款已由格清公司预交,格清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万成天泰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万成天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格清公司支付4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