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01********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23民初1282号
案号
(2021)宁0323执2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春梅、张向东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0元,利息12899.2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本息共计64289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2019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15.75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向军、张向利、李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向军、张向利、李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春梅、张向东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0229元,由被告赵春梅、张向东、张向军、张向利、李健,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张向东、张向军、李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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