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利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5********7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民终612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一、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746.40元;二、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含复利)1,738,244.82元;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以本金11,999,746.4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龙斌、梁利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l层商场ga00l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367678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228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04,578元,由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龙斌、梁利萍、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28元,由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