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4577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1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金华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9.41元、费用1482.69元、利息1178.62元,合计12650.72元(上述费用、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止,此后的费用、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陈金华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代理费损失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为89元,由被告陈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附履行告知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