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87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5339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3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5620323】。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泵车租赁费9184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184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20231元,由原告佛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74元,由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2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佛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HA87XK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东升镇广珠公路边“同茂围”大锦中心801、802、803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