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5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325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神洪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神洪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3790元,合计15590元,由原告神洪俊负担946元,由被告康生负担1464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3781,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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