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2********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2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2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抽逃的出资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基数480万元自201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基数720万元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抽逃的出资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基数304万元自201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基数456万元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抽逃的出资6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基数256万元自201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基数384万元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陈声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抽逃的出资6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基数256万元自201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基数384万元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00元,由被告邵传林负担75481元,被告程波负担47805元,被告吴龙负担40257元,被告陈声远负担40257元(以上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邵传林缴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26692;程波缴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26694;吴龙缴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26696;陈声远缴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26697;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公告费600元,由邵传林、程波、吴龙、陈声远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