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向阳、朱正华欠原告镇江市亨达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45000元及利息35000元,共计280000元,此款由被告赵向阳、朱正华从2021年7月开始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镇江市亨达机械有限公司1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被告赵向阳、朱正华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镇江市亨达机械有限公司,原告镇江市亨达机械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欠款总额扣除被告赵向阳、朱正华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上述给付期限的限制,且被告赵向阳、朱正华另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780元,合计4530元,由原告镇江市亨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3交,由二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