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文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5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873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2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告熊文亭、林丽芬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熊文亭、林丽芬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借款本金277,594.46元,逾期利息17,644.44元,罚息763.89元,未还利息复利849.22元,未还罚息复利24.49元,合计人民币296,876.5元(暂算至2019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熊文亭、林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875元。四、如被告熊文亭、林丽芬在上述期限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有权对其抵押物位于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236元,由被告熊文亭、林丽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