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福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4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民初120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丹东市振兴区八方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唐福江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唐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八方建筑器材租赁站平扣5019个、十字3809个、转卡212个、接卡763个、油托67个。如不能原物返还,则需按平扣、十字、转卡、接卡每个6元,油托每个7元的价格作价赔偿原告,作价赔偿数额以49975元为上限;三、被告唐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八方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364023元,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丹东市振兴区八方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鉴定费26000元,由被告唐福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