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04刑初315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3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国强退赔被害人于殿林财物损失人民币1713元、被害人周芳财物损失人民币670元、被害人路遥财物损失人民币2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