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发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0********4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1民初14号 |
案号 |
(2021)川0811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元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兴民支付赔偿费用146955.75元,被告桂发禄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00元,由原告负担140.00元,被告广元聚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