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燕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1********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3912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8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11927】。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尚欠原告欧阳新球本金5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本金2160000元,以月息12厘,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金3000000元,以月息12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关韶新、龚燕梅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已偿还130000元利息),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分两期向原告欧阳新球支付上述款项,其中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0月9日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若被告关韶新、龚燕梅第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欧阳新球可按金额25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若被告关韶新、龚燕梅第二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欧阳新球可按金额516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原告欧阳新球作为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63号d座504房及被告龚燕梅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63号c座13号车位的第三抵押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欧阳新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76238元,减半收取计381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119元,由被告关韶新、龚燕梅负担,于2020年10月9日前迳付原告欧阳新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