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燕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3912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8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11927】。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尚欠原告欧阳新球本金5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本金2160000元,以月息12厘,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金3000000元,以月息12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关韶新、龚燕梅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已偿还130000元利息),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分两期向原告欧阳新球支付上述款项,其中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0月9日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若被告关韶新、龚燕梅第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欧阳新球可按金额25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若被告关韶新、龚燕梅第二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欧阳新球可按金额516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原告欧阳新球作为被告关韶新、龚燕梅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63号d座504房及被告龚燕梅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63号c座13号车位的第三抵押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欧阳新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76238元,减半收取计381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119元,由被告关韶新、龚燕梅负担,于2020年10月9日前迳付原告欧阳新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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