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2********3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23民初3245号
案号
(2021)宁0323执2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忠宁、王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7532.8元,本息共计107532.8元,2020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刘崇正、梁艳玲、陈建喜、孙彩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崇正、梁艳玲、陈建喜、孙彩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忠宁、王小英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45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91元,由被告李忠宁、王小英、刘崇正、梁艳玲、陈建喜、孙彩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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