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9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2627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霍文嘉借款74,660元及利息(以74,66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霍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霍文嘉负担542元,杨志强负担8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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