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国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6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302民初2465号
案号
(2021)湘1302执2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海兵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童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海兵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三、驳回原告曾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2元,由被告童国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07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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