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岗市旭强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304********05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216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岗市旭强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2203.50元;二、被告鹤岗市旭强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前述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自33220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至给付完毕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闫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400677462055U
登记机关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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