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尚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4********5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1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尚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雄太还清借款9567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5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2020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限被告张尚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雄太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被告张尚进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尚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