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39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302民初2163号 |
案号 |
(2021)粤5302执1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541212601709】。一、被告云浮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子胜对云安县远丰石材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即借款本金6233241.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7.482计算;罚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7.482上浮50即11.223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7.482上浮50即11.223计算)、(2016)粤5302民初678号案受理费59312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古深祥、黄松带、谢亚妹、古智新、古智成、古敏芳在继承古海发遗产范围内对云安县远丰石材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即借款本金6233241.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7.482计算;罚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7.482上浮50即11.223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7.482上浮50即11.223计算)、(2016)粤5302民初678号案受理费59312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83元、公告费560元,合共56443元(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浮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子胜、古深祥、黄松带、谢亚妹、古智新、古智成、古敏芳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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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京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207672439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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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府前路10号五楼东面壹卡(即第五卡A)商铺 |